跨县(市)建筑服务,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,按 3% 征收。
| 税目 | 简易计税分包差额征税 |
|---|---|
| 税率 / 征收率 | 差额÷(1+3%)×3% |
| 计税方法 | 差额征税 |
| 所属分类 | 分包差额 |
跨县(市)建筑服务,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,按 3% 征收。
纳税人跨县(市)提供建筑服务,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,按 3% 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:应纳税额=差额÷(1+3%)×3%。
差额扣除的分包款,必须取得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。总包方可向发包方全额开票,但计税按差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