销售自己使用过的、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的固定资产,可依 3% 征收率减按 2% 缴纳增值税。
| 税目 |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|
|---|---|
| 税率 / 征收率 | 3% 减按 2%(可放弃减按 3%) |
| 计税方法 | 简易计税 |
| 所属分类 | 全行业 |
销售自己使用过的、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的固定资产,可依 3% 征收率减按 2% 缴纳增值税。
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、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(典型如 2009 年增值税转型前购入的设备、营改增前购入的应征消费税小汽车),可选简易计税:3% 征收率减按 2%。应纳税额=含税售价÷(1+3%)×2%。选择减按 2% 的只能开普通发票(票面 3%,申报时填报减征);购买方需要专票抵扣的,可放弃减税按 3% 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。
①购入时已抵扣过进项的设备再销售,不适用简易计税,应按 13% 正常开票;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样适用 3% 减按 2%(2027.12.31 前也可按减按 1% 政策执行,孰优选择);③账务处理走"固定资产清理"科目,处置净损益转入"资产处置损益",企业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