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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· 开票税率 3% 减按 2%(可放弃减按 3%)

销售自己使用过的、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的固定资产,可依 3% 征收率减按 2% 缴纳增值税。

全行业税率 3% 减按 2%(可放弃减按 3%)简易计税

税目税率

税目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
税率 / 征收率3% 减按 2%(可放弃减按 3%)
计税方法简易计税
所属分类全行业

销售自己使用过的、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的固定资产,可依 3% 征收率减按 2% 缴纳增值税。

开票说明

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、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(典型如 2009 年增值税转型前购入的设备、营改增前购入的应征消费税小汽车),可选简易计税:3% 征收率减按 2%。应纳税额=含税售价÷(1+3%)×2%。选择减按 2% 的只能开普通发票(票面 3%,申报时填报减征);购买方需要专票抵扣的,可放弃减税按 3% 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。

注意事项

①购入时已抵扣过进项的设备再销售,不适用简易计税,应按 13% 正常开票;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样适用 3% 减按 2%(2027.12.31 前也可按减按 1% 政策执行,孰优选择);③账务处理走"固定资产清理"科目,处置净损益转入"资产处置损益",企业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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