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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经营租赁(一般计税) · 开票税率 9%

一般纳税人出租 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不动产,按 9% 计税;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3%。

劳务不动产税率 9%一般计税

税目税率

税目不动产经营租赁(一般计税)
税率 / 征收率9%
计税方法一般计税
所属分类劳务不动产

一般纳税人出租 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不动产,按 9% 计税;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3%。

开票说明

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后取得(自建/购入)的不动产,按不动产经营租赁 9% 计税。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(市、区)的,先按 3% 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,再回机构所在地申报。

注意事项

取得不动产的时间以契税完税凭证或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。出租期间发生的装修、维修费进项可抵扣(一般计税项目)。个人出租住房见小规模条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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