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纳税人出租 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不动产,按 9% 计税;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3%。
| 税目 | 不动产经营租赁(一般计税) |
|---|---|
| 税率 / 征收率 | 9% |
| 计税方法 | 一般计税 |
| 所属分类 | 劳务不动产 |
一般纳税人出租 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不动产,按 9% 计税;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3%。
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后取得(自建/购入)的不动产,按不动产经营租赁 9% 计税。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(市、区)的,先按 3% 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,再回机构所在地申报。
取得不动产的时间以契税完税凭证或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。出租期间发生的装修、维修费进项可抵扣(一般计税项目)。个人出租住房见小规模条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