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简易 5%;个人出租住房按 5% 减按 1.5% 计算缴纳。
| 税目 | 不动产经营租赁(简易计税)+个人出租住房 |
|---|---|
| 税率 / 征收率 | 5%(住房减按1.5%) |
| 计税方法 | 简易计税 |
| 所属分类 | 劳务不动产 |
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简易 5%;个人出租住房按 5% 减按 1.5% 计算缴纳。
一般纳税人出租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,可选择简易计税按 5% 征收率。个人出租住房:按 5% 征收率减按 1.5% 计算缴纳(应纳税款=含税收入÷(1+5%)×1.5%),可在代开或自开发票时直接享受。
个人出租非住房(商铺、写字楼)不适用 1.5% 减按,仍按 5%。个人出租住房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受票企业可按票面税额(1.5% 部分)抵扣。免征增值税的租金(月租金 10 万以下小规模政策)不得开专票。